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如何?
慈溪刑事律师
2025-06-15
短信作为电子证据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可靠性,并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是法律所承认的证据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进一步说明了电子数据包括短信等,可以作为证明民事主体身份、civilstatus、权利和义务的证据。在实践中,短信可以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但其可靠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电子数据、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数据,可以作为法律所承认的证明民事主体身份、civilstatus、权利和义务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电子数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形式:一、短信、二、微信、三、QQ聊天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技术生成的以电子形式表现的符号或者其他数据,并与电子签名关联的签署者身份验证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电子签名的签署人如果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规定的具有保密性或者安全性的电子签名,则推定该电子签名是可靠的,并由公众信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提出的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形式:一、电子数据、二、实物、三、书面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解释(一)》第五条:电子数据可以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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